法律分析 | 数字货币纠纷的管辖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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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金融危机后,中本聪创立了比特币,全世界掀起了数字货币投资的浪潮。囿于各国监管政策不一,数字货币在各国的发展境遇不一致。在我国,投资者、普通百姓对于数字货币,早已不再陌生。投资者把数字货币当做其投资盈利的一个手段,普通百姓因未掌握炒币技巧,试图以赌博的心理去经营手中的数字货币,不料多被割韭菜,可谓又爱又恨。
司法实践中,不乏因数字货币纷争而诉诸公堂的案例。比如常见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数字货币买卖合同纠纷、数字货币“借贷”合同纠纷、数字货币不当得利纠纷、数字货币侵权行为纠纷等。
然而,在实践中亦有投资者因不了解诉讼管辖原则,向不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起诉,导致被裁定驳回起诉。在本文中,联盟顾问Alan将就涉及数字货币不同类型的纠纷管辖权进行分析。
一、数字货币意定之债管辖权认定
数字货币意定之债纠纷,实践中主要指数字货币买卖合同纠纷、数字货币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投资者在发生这两类纠纷时,应当向哪些司法机关进行诉讼呢?
《民事诉讼法》第23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涉及数字货币买卖合同纠纷与数字货币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因其标的物均为数字货币,具有财产价值。当事人签订此类合同可以选择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又由于一般数字货币买卖合同几近都是网购合同,因此数字货币买卖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为买受人住所地。
数字货币民间借用合同按照数字货币民间“借贷”有名合同进行处理,此种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均有管辖权。
二、数字货币法定之债管辖权认定
数字货币法定之债主要分为数字货币不当得利纠纷、数字货币侵权行为之债。
(一)数字货币不当得利纠纷管辖权认定
实践中,数字货币买卖过程中,经常会有买方将购币款转错或者多转的情形出现,而获得多支付购币款的一方却不愿意返还自己本不应得的款项。受损失的一方该向哪个法院起诉才是正确的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支付数字货币购币款的一方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若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支付时,可以请求第三方支付平台予以协助。
(二)数字货币侵权纠纷管辖权认定
数字货币侵权纠纷主要涉及的是数字货币计算机网络侵权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29条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纠纷的侵权行为地可包括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数字货币侵权纠纷中,最常见的是数字货币被不知名的黑客盗取。但是数字货币被窃,并不是很容易就锁定侵权人的地址。侦察机关在侦查此类案件,并不是很容易能追索到违法犯罪所得。投资者在发生数字货币被窃的情况时,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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