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证券结算的可能性与法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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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区块链技术诞生以来,基于其本身的分布式去中心化存储、信息公开、内容不可篡改、信任共享等特性,区块链技术在能源、医疗卫生与智能交通等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金融交易的过程中,也是未来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基于传统的证券交易结算高成本低效率、信用风险高等劣根性,区块链技术证券交易结算系统可以很好的予以改善,使证券交易结算风险降低。
本文结合区块链技术的特点,调研了区块链技术证券结算的链上形态与模式选择,进而研究分析区块链证券交易结算过程中各个主体的法律责任。
一、传统证券交易结算模式
我国传统的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涉及多方主体参与。主要采用中央对手方结算和分级结算来防范结算风险。其需证券交易结算公司与交易所、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相互配合,方可完成结算行为。一般在证券交易达成后,中央对手方通过合约替代介入交易,成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与交易双方分别结算并担保交收,投资者在结算时还必须通过结算参与人与中央对手方结算,即先由中央对手方与结算参与人进行一级结算,再由结算参与人与投资者进行二级结算[1]。
总体来说,传统的证券交易过程,会发生中央对手方头寸风险较高、证券重置成本风险。另外,二级结算过程中会产生较多的托管成本、交易费用、后台运行费用和人工成本,也降低了证券交易的效率。
二、区块链证券交易结算模式
区块链证券交易结算系统中,通过智能合约来进行自动结算,利用分布式数据存储实现数据一致性,利用交易的时间戳和不可篡改性保证结算的真实性并不可逆[2]。能够使传统证券交易结算过程中的高信用风险、高成本与低效率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
(一)区块链证券交易结算的链上形态选择
利用区块链技术完成证券交易结算,应将证券交易结算的智能合约部署在哪种形态的区块链上呢?不同的区块链形态的特性存在差异,其对于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证券市场的监管与稳定运行都产生影响。
1. 选择公有链部署智能合约。公有链中任何人均可在其上部署智能合约,而智能合约一旦部署完后才能就无法修改。基于公有链没有中心,原始开发团队也无法对链上的数据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公有链上的运行规则对于开发者来说不可控。并且区块链技术本身的透明性,公有链上投资者的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也无法被合理的保护。可能会发生经验丰富的投资者利用经验和技术手段追踪竞争对手的投资活动来获取这些竞争者的流动性需求,进而进行非法预先交易,增加对手的交易成本[3],也破坏了证券结算市场的稳定性。
2. 选择联盟链部署智能合约。联盟链的运行是由多个数据中心共同决定的。可以由系统开发者将区块链证券结算的核心机构写入关键验证节点验证。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监管节点,可有效满足监管机构对证券交易结算的监管需求。同时在发生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时,国家机关可及时获取信息作出采取停牌与停市等举措,使证券市场监管效率得到提升。
3. 选择私有链部署智能合约。私有链数据读取权限受到一定程度的访问限制,通常由某个机构控制,参与可验证的节点也较少,是一种弱中心化的系统或者多中心化系统,适合特定机构内部使用,在其上部署证券交易结算的过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区块链证券交易结算的模式
根据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现状以及证券市场结算模式,主要有两种可行的区块链证券交易结算模式,分别是核心机构共享模式与完全无中介模式[4]。
核心机构共享模式
该种模式将传统证券交易结算的核心机构予以保留,将核心机构嵌入证券结算系统,核心机构对相关数据共享,个人投资者与中介机构不纳入区块链系统中。核心机构实时获取最新交易数据,保证了数据的统一性,提高交易效率。
完全无中介模式
该种模式链上仅保留证券交易所、发行人和证券投资者三类主体。证券的发行方与买卖双方直接进行证券交易结算。前述讲到,完全不保留核心机构,在链上完成证券交易结算,会使老练的投资者通过追踪普通投资竞争对手的交易活动轨迹获取竞争者的流动性交易需求,寻求不公平的交易,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证券交易市场不稳定。
三、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通过对区块链证券交易结算过程研究发现,区块链证券交易结算的主体主要包括:开源软件的编制及维护者、区块链系统验证节点、证券交易结算服务者和参与者[5]。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承担也不相同。
(一)开源软件的编制及维护者
该主体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对智能合约的开发过程中,由于技术的欠缺及区块链系统维护等不及时,会诱发智能合约漏洞情形。导致证券交易方在运用智能合约交易的过程中,发生财产损失。此时,证券交易方可向开源软件的编制及维护者请求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若是区块链证券交易结算平台审查机制问题,开源软件的编制及维护者可向区块链证券交易结算平台追偿。
(二)区块链系统验证节点
区块链系统的验证节点维持系统运行的主要参与者,比如前述的将国家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一级中心节点嵌入,将证券交易所作为二级节点嵌入区块链系统中。这些节点往往得到超过6次以上的验证不再会存在欺诈情形。如果存在故意实施欺诈验证的节点,国家机关也能及时发现予以惩处。
(三)证券交易结算服务者和参与者
区块链证券交易结算服务者和参与者二者之间构成服务合同,也属于委托合同。双方之间发生纠纷时可按照委托合同纠纷处理。但是在区块链证券交易结算过程中,区块链证券交易结算服务者和参与者发生纠纷,往往难以确定管辖地,有学者提出按照区块链证券交易结算平台提供者所在地为管辖地,更方便当事人诉讼[6]。
目前,一些国家已经对区块链证券交易结算系统进行不断探索。比如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正在研发客户开发环境(CDE),预计新证券结算系统在今年4月正式运行。我国香港地区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也开始研发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中央清算结算系统和衍生品清算结算系统中。因此,未来我国也要加快将区块链技术运用到证券交易结算过程中,提高证券交易结算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信用风险。
References
[1]王冰,袁健洋.技法融合:区块链技术下证券交易信息的保护进路[J].证券法律评论.2019,258.
[2]马其家,卜学民:论我国推行区块链证券结算的可能及法律监管路径[J].法学研究.2020(06):43-52.
[3]卜学民.区块链下证券结算的变革、应用与法律回应[J].财经法学.2019(03):76.
[4]马其家,卜学民:论我国推行区块链证券结算的可能及法律监管路径[J].法学研究.2020(06):43-52.
[5]卜学民.区块链下证券结算的变革、应用与法律回应[J].财经法学.2019(03):76.
[6]王冰,袁健洋.技法融合:区块链技术下证券交易信息的保护进路[J].证券法律评论.2019,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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