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详解SEC.gov代币安全港提案2.0
代币安全港提案2.0 Token Safe Harbor Proposal 2.0
SEC专员海丝特·皮尔斯
SEC专员海丝特·皮尔斯(Hester M. Peirce)
2021年4月13日
今天早些时候,我在GitHub [1] [2]上发布了我最初在2020年2月时提出的代币安全港提案的更新版本。[3] 安全港寻求为网络开发人员提供三年的宽限期,在此期间,他们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为参与和发展功能性或去中心化网络提供便利,而不受联邦证券法的注册规定约束。更新的版本反映了加密社区、证券律师和公众提供的建设性反馈。我很感谢大家深思熟虑后的参与,并相信这表明了在此领域进行监管透明化的必要性。然而,还有更多的工作要做,这就是我作为一个相信去中心化知识有利用价值的人,在GitHub上发布了“安全港”的原因。
更新后的版本有三个显著的变化。首先,为了增强对代币购买者的保护,安全港提案现在要求每半年更新一次开发披露计划和区块浏览器。其次,由于担心在三年宽限期结束时的情况不明确,安全港提案现在包括了一项退出报告的要求。退出报告将包括外部顾问的分析,以解释网络为什么是去中心化的或功能性的原因,或者一份宣布代币将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进行注册的声明。第三,退出报告要求提供一份指南,说明外部顾问的分析在解释为什么网络是去中心化的时候应该解决的问题。该指南不是一条明线法则,而是试图在提供数量可控的有用指南,以及分析过程中需要考虑的每个网络的事实情况保持足够灵活性之间取得平衡。
随着新的主席带着新的议程进入SEC,现在是委员会重新考虑如何修改我们的规则,并以负责任的方式适应这项新技术的最佳时机。我希望大家对更新后的提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期待就如何解决该问题继续进行开诚布公的辩论。[4]
附录
提议的安全港–代币的限时豁免。
这种潜在的安全港并不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则、法规或声明。它不作为依据。它不一定反映证券交易委员会或我的同僚们的观点。
拟议的《证券法》第195条。代币的限时豁免。
初步说明:
1.数字资产是否作为证券提供或出售的分析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严格地局限于数字资产。代币最初可以作为证券提供和出售,因为它被包装在涉及投资合同的交易中,但改代币后来可以在投资合同之外提供和出售。例如,如果购买者不能再合理地期望一个人或团体执行基本的管理或创业努力,那么特定代币的销售可能不会构成投资合同的销售。
然而,要使网络成为一个成熟的功能性的去中心化网络,不单依赖于个人或团体进行必要的管理或创业努力,而是代币必须分发给网络中的潜在用户、程序员和参与者,并可以自由交易。将联邦证券法应用于代币的初次发行和二级交易会阻碍网络变成熟能力,并阻止作为证券出售的代币在网络上作为非证券发挥作用。
因此,此安全港旨在为初始开发团队提供为期三年的时间,在此期间内,他们可以促进参与或继续发展功能性或去中心化的网络,只要满足某些条件,就不受联邦证券法的注册规定的约束。安全港旨在通过要求针对购买者的需求量身定制的披露,并保留联邦证券法中的反欺诈条款对初始开发团队依靠安全港分配代币的适用性。
在三年期限结束时,初始开发团队必须确定代币交易是否涉及证券的发行或出售。如果网络已经是一个成熟的可以正常运行或去中心化的网络,则代币交易可能不构成证券交易。网络成熟度的定义旨在明确有关代币交易何时不再应被视为证券交易,但针对任何特定网络的分析将需要对特定事实和情况进行评估。
2.规则195并非排他性的安全港。不满足第195条的所有适用条件的人仍可以根据1933年《证券法》要求对代币的发售和出售进行任何其他可用的豁免。
(a)豁免。除本节(d)款中明确规定外,如果初始开发团队满足以下条件,则1933年《证券法》不适用于涉及代币的任何要约,销售或交易。
(1)初始开发团队需要让代币运行的网络在首次发行代币之日起三年内达到网络成熟;
(2)必须在可免费访问的公共网站上提供本节(b)段要求的披露。
(3)代币的提供和出售,必须是以促进网络的访问、参与或发展为目的
(4)初始开发团队根据本节(c)段规定提交信赖通知。
(5)根据本节(c)段提交退出报告。
(b)披露。初始开发团队必须在可免费访问的公共网站上提供以下所述的信息。
(1)首次披露。在提交依赖安全港的通知之前,请提供以下信息。下列资料如有重大更改,必须在更改后尽快公布在同一免费公众网站上。
(i )源代码。一种将被编译或汇编成可执行计算机程序的命令文本列表,供网络参与者访问网络、修改代码和确认交易时使用。
(ii)交易记录。对独立访问、搜索和验证网络交易历史记录所需步骤的叙述性描述。
(iii)代币经济。网络的目的,协议及其操作的叙述性描述。此类披露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说明启动和供应过程的信息,包括初始分配中要发行的代币数量、要创建的代币总数、代币的发行时间表以及尚未发行的代币总数;
(B)详细说明生成或挖掘代币的方法,销毁代币过程,交易验证过程以及共识机制的信息;
(C)对实施协议变更的治理机制的解释;
(D)足够多的信息,供第三方创建用于验证代币交易历史的工具(例如,区块链或分布式账本)。
(E)区块链浏览器的超链接。
(iv)发展计划。网络开发的当前状态和时间表,以显示初始开发团队打算如何以及何时实现网络成熟。
(v)先前的代币销售。出售日期、在提交依赖安全港的通知之前出售的代币数量、对所售代币可转让性的任何限制或制约,以及收到的对价类型和金额。
(vi)初始开发团队和某些代币持有者。提供以下信息。
(A)初始开发团队成员中每个人的姓名和相关经验、资格、属性和技能;
(B)初始开发团队的每个成员拥有的代币数量或代币的权利,以及对此类人员持有的代币可转让性的任何限制或制约的说明;
(C)如果初始开发团队的任何成员或相关人员有权在未来以不同于任何第三方获取代币的方式获取代币,识别该人员并描述获取此类代币的方式。
(vii)交易平台。在已知范围内确定代币交易的二级交易平台。
(viii)初始开发团队销售代币。每当初始开发团队的成员在任何时间段内出售其根据本节(b)(1)(vi)(b)披露的代币的5%时,说明出售日期、售出的代币数量和卖方身份。
(ix)关联人员交易。对初始开发团队参与且任何相关人员拥有或将拥有直接或间接利益的任何重大交易或拟议重大交易的描述。说明书应当写明交易的性质、关联方、该关联方作为关联方的依据以及交易金额的大致数额。
(x)对代币购买者的警告。声明购买代币涉及高度风险和潜在的金钱损失。
(2)半年度披露。根据本节(c)的规定,在提交依赖通知书之日后的每六个月,直到三年期限结束或确定网络成熟度已达到之时(以先到者为准),在六个月期限结束时提供本条(b)
(1)(iv)所要求的最新信息。这些更新必须在半年期结束后的30个日历日内进行。
(c)提交信赖通知书。初始开发团队必须在依赖安全港出售的第一个代币日期之前提交依赖安全港的通知。
(1)信赖通知书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i )初始开发团队中每个人的名字;
(ii)由初始开发团队正式授权的人开具的满足本节条件的证明;
(iii)可以访问根据(b)项要求进行披露的网站;
(iv)可以联系初始开发团队的电子邮件地址。
(2)信赖通知必须以电子格式通过委员会的电子数据收集、分析和检索系统(EDGAR)按照条例S-T中EDGAR规则向委员会提交。
(d)限制。本节(a)项提供的豁免不适用于1933年《证券法》第12(a)(2)条或第17条的规定。
(e)豁免期限。本部分提供的豁免自提交信赖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f)退出报告。退出报告必须在本节(e)段计算的截止日期之前提交。
(1)退出报告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i )如果去中心化网络的网络成熟度已达到,则必须提供外部顾问的分析。分析应包括:
(A)描述去中心化的程度,包括投票权、发展努力和网络参与。如适用,描述应包括:
(1)与初始开发团队无关的各方就网络开发和治理问题进行实质性参与的例子。
(2)去中心化定量测量的解释。
(B)说明初始开发团队关于网络达到网络成熟前和正在持续参与的活动之间的区别。此说明应:
(1)讨论初始开发团队的持续活动在多大程度上受到限制,并且不能合理地期望其能够唯一地推动代币价值的增长;
(2)确认初始开发团队没有关于该网络的且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3)描述为向网络传达初始开发团队持续活动的性质和范围所采取的步骤。
(ii)如果功能性网络已达到网络成熟,则必须提供外部顾问的分析。分析应:
(A)描述持有人使用代币在网络上传输和存储价值,参与网络上运行的应用程序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网络的实用程序。
(B)详细说明初始开发团队的营销工作如何曾经并一直专注于代币的消费性使用上,而不是投机活动上。
(iii)如果初始开发团队确定尚未达到网络成熟,并且没有其他任何一方提交退出报告,则必须提供以下信息:
(A)项目的状态以及初始开发团队打算采取的下一步措施。
(B)代币持有者与初始开发团队进行沟通的联系信息。
(C)关于确认初始开发团队将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g)条提交表格10,在提交退出报告的120天内将代币作为证券类别进行注册的声明。
(2)退出报告必须按照S-T法规中规定的EDGAR规则,通过EDGAR电子格式向欧盟委员会提交。
(g)交易平台的过渡期。由于与代币交易有关的活动取决于本节(f)(iii)的规定,任何交易平台均不受《交易法》第6条的要求约束,但交易平台在该决定后6个月内禁止该交易。
(h)先前出售的代币。最初的开发团队在本规则生效日期之前根据有效的豁免权出售代币,或者违反了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8A条规定在委员会命令中确定的《 1933年证券法》第5条的规定而出售了代币。若未确定任何其他违反联邦证券法的行为,且如果满足第(a)段的条件,则可依据本节,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必须尽快提交本节(c)要求的依赖通知。
(i )合格购买者的定义。依照1933年《证券法》第18(b)(3)条,“合格购买者”包括根据本条(a)款向其出售或出售代币的任何人。
(j)丧失资格。如果任何初始开发团队或其个人成员将根据规则506(d)被取消资格,则该团队的代币不适用本节规定的豁免。
(k)定义。
(1)初始开发团队。在达到网络成熟度之前为网络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管理工作,并首次提交依赖此安全港的通知的任何个人,团队或实体。
(2)网络成熟度。网络成熟度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或功能性的网络在以下情况下达到的状态:
(i )在经济或运营上不受中心控制,并且任何情况下,经济或运营上的控制或单方面改变都允许由任何个人、团体、实体或受中心控制个体或实体完成,除非该网络的初始开发团队拥有超过20%的代币或拥有超过20%确定网络共识的手段不能满足此条件; 或者
(ii)通过持有者使用代币在网络上传输和存储价值、参与在网络上运行的应用程序、或以与网络用途一致的方式进行其他操作所证明的功能性。
该定义并不意味着排除通过使用共识机制和网络参与者批准的源代码中预先确定的程序实现的网络变更。
(3)关联人。关联人是指初始开发团队,初始开发团队的董事或顾问,以及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
(4)代币。代币是一种价值或权利的数字表示,且
(i )具有以下交易历史记录:
(A)记录在分布式分类帐,区块链或其他数字数据结构上;
(B)交易是通过可独立验证的流程确认的;
(C)不可修改;
(ii)能够在没有中介人的情况下在人与人之间转移;
(iii)不代表公司、合伙企业或基金的财务利益,包括所有权或债务利息、收入份额、任何利息或股息支付的权利。
拟议的交易法规则3a1-2。豁免本法第3(a)(1)条中“交换”的定义。
任何组织、协会或团体应该在其组成、维持或提供一个市场,或促进聚集满足《证券法》第195条规定的代币购买者和出售者,或像通常由证券交易所通常执行的功能一样针对此类代币执行其他功能,则应在其范围内免除对“交换”一词的定义。
拟议的交易法规则3a4-2。对于从事代币交易的人,豁免“经纪人”的定义。
如果某人从事满足1933年《证券法》第195条规则的通证交易,则应免除对“经纪人”一词的定义。
拟议的交易法规则3a5-4。对于从事代币交易的人,豁免“经销商”的定义。
如果一个人通过经纪人或其他方式为其自己的账户从事买卖符合《1933年证券法》规则195条件的代币业务,则该人应免除对“交易商”一词的定义。
拟议的交易法规则12h-1(j)。《法案》第12(g)条规定的注册豁免。
对于以下证券,发行人应不受该法第12(g)节的规定约束:
新的(j)章节:
(j)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195条提供和出售的任何代币。
[1]以上仅代表我个人观点,不代表证券交易委员会或我同事的观点。
[2] https://github.com/CommissionerPeirce/SafeHarbor2.0。
[3] Hester Peirce,Commissioner, SEC,Running on Empty: A Proposal to Fill the Gap Between Regulation and Decentralization(2020年2月6日),https://www.sec.gov/news/speech/peirce-remarks-blockress-2020-02-06。
[4] 请随时在GitHub上进行修改,或将您的反馈意见发送到我的邮箱CommissionerPeirce@sec.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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