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研究 | 区块链2020年度回顾:监管篇
2020年行将结束,这一年,区块链行业让你印象最深的是什么?是公链生态的爆发式增长?还是区块链应用的蓬勃发展?亦或是政策方面的重大利好?万向区块链于2020年年末,推出四篇重磅年度回顾系列文章:《公链篇》、《应用篇》、《服务实体经济篇》和《监管篇》,记录一个乘风破浪的区块链发展之年。本文为年度回顾系列完结篇——《监管篇》,作者:万向区块链首席经济学家办公室。一起来梳理各国2020年在加密资产监管方面推出的政策和法规吧~
2020年是区块链行业不断进步的一年,不仅在技术和应用上有所突破,各国对加密资产的监管政策也不断完善。在所有加密资产中,稳定币的价格稳定,在点对点支付、小额支付和智能合约可编程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也更大。虽然不会成为主权货币的替代者,但稳定币发展十分迅速,会更受到监管方的重视。本文2020年加密资产监管政策的回顾和梳理,包括新加坡、香港、欧盟和日本,其中重点关注对稳定币及相关服务的监管政策。
新加坡《支付服务法案》
2019年1月,《支付服务法案》(PSA,Payment Service Act)通过新加坡国会审议,被正式立法,并于2020年1月28日起正式实施。这个法案将取代《货币兑换和汇款业务法》(MCRBA,Money-changing and Remittance Businesses Act)和《支付体系监督法》(PSOA,Payment Systems (Oversight) Act),并对一些其它与支付相关的法案进行修正。
《支付服务法案》包括两套平行的监管框架。“指定制度”主要针对大型支付系统,与PSOA中的指定支付系统类似,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可以指定某一受监管的支付系统以保持金融稳定和维护公众信心。“牌照制度”则是为了更灵活地响应市场变化而设置的监管框架。
(一)服务种类
《支付服务法案》将账户发行服务、国内汇款服务、跨境汇款服务、支付型数字货币服务、电子货币发行服务、商家收单服务以及货币兑换服务纳入监管范围,服务商可以选择提供其中一种或多种服务。
1、账户发行服务
账户发行服务是指向在新加坡的任何人提供发行支付帐户,或者运营任何与支付帐户所需业务相关的服务,例如将资金存入或取出支付账户(不包括国内汇款和跨境汇款)。
2、国内汇款服务
国内汇款服务是指提供新加坡本地的资金汇款服务。国内汇款服务中汇款人和收款人都在新加坡,且都不是金融机构。服务商接收汇款人的资金,并执行或安排执行汇款交易,包括通过支付帐户执行的支付交易,通过支付帐户进行直接借记服务,以及通过支付帐户进行信用交易服务等。
3、跨境汇款服务
跨境汇款服务是指提供新加坡与其它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进出汇款服务。服务商接收汇款人的资金,并执行或安排执行向新加坡境外用户的汇款交易,或者服务商为新加坡境内的任何人从境外收取汇款。
4、支付型数字货币服务
支付型数字货币服务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提供与支付型数字货币交易相关的服务,二是为支付型数字货币交易提供便利的任何服务。《支付服务法案》对支付型数字货币的定义如下。支付型数字货币是指价值的数字表示,并且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这个价值表示为一个单位;不以任何货币计价,发行人也不能将它与任何货币锚定;已经成为或打算成为公众或部分公众接受的交换媒介,用来支付商品或服务、清偿债务;以电子形态进行转移、储存或交易;满足MAS规定的其它特征。
5、电子货币发行服务
电子货币发行服务是对任何人发行电子货币,并允许其进行支付交易。《支付服务法案》对电子货币的定义如下。电子货币是指任何以电子形态储存的货币价值并且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以某种货币计价,发行人可以将电子货币与其它货币进行价值锚定;已预先付款,以便用户进行支付交易;支付的对象不能是电子货币的发行人;电子货币代表一种发行人的债权。
6、商家收单服务
商家收单服务是指服务商根据与商家之间的合同,为商家接收和处理支付交易。在商家收单服务中,商家在新加坡注册成立或经营业务,或者服务商与商家在新加坡签订合同。
7、货币兑换服务
货币兑换服务是指服务商提供与买卖外币相关的服务。
(二)牌照申请
服务商会根据自身的业务模式与上述7种服务之间的关系进行牌照申请,目前有货币兑换牌照、标准支付机构牌照和大型支付机构牌照。
货币兑换牌照仅限于货币兑换服务,适用于提供货币兑换的服务商。因业务自身的商业规模较小,涉及的风险也较低,MAS主要监管服务商的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标准支付机构牌照适用于上述7种服务任意组合而成的商业模式,但对业务金额总量有所限制,申请要求较低,服务商受到的监管程度也较低。大型支付机构牌照适用于那些超过“标准支付机构”牌照所设额度的所有业务,因涉及的金额更大、风险更高,所以受到最严格的监管,大型服务提供商可以申请使用。如果未来的业务需求有改动,持牌人可以申请变更牌照,以便能在新的业务运行时符合支付服务或者牌照的要求。
MAS于2020年1月28日起正式实施《支付服务法案》,并规定所有服务商按时提供牌照申请备案文件。同时,MAS也对服务商的申请资格给出具体要求,包括公司主体与管理人员结构、行业竞争力、办公室或注册地址、基础资本金、担保金和审计情况等。
(三)《支付服务法案》带来的变化
第一,《支付服务法案》整合和改进了现行的《货币兑换和汇款业务法》和《支付体系监督法》,指定制度和牌照制度这两套平行的监管框架也参考了现有的监管思路。不同的是,《支付服务法案》的监管范围更加广泛,将国内汇款服务、商家收单服务、支付型数字货币服务等纳入监管。
第二,国内汇款服务和跨境汇款服务会有效替代MCRBA对汇款业务的监管。需要指出的是,MCRBA中并没有对国内汇款进行监管,但国内汇款服务需要遵守《支付服务法案》的监管要求。
第三,电子货币发行服务将有效地取代PSOA对储值类支付工具(SVF,Stored Value Facility)的监管。从前文的定义中可以看出,SVF和e-money有相似之处也有明显的区别。SVF和e-money都可以是以电子形态储存的货币价值,并且有预先付款,但e-money中没有规定对商品或服务的支付。举例来说,如果商家将这个以电子形态储存的价值送给用户,那么从定义来看,它属于e-money但不属于SVF。
第四,从事支付型数字货币服务商(如数字货币交易所、钱包和OTC平台等)将会受到监管,必须按照MAS的要求申请相关牌照并遵守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等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支付服务法案》对支付型数字货币的定义中要求不能锚定任何货币,因此类似Libra等稳定币不在这一类监管范围。
第五,受《支付服务法案》保护的支付机构的门槛将会降低,每日平均浮动金额从3000万新元降至500万新元。这意味着如果每日平均浮动金额超过500万新元,支付机构持有的任何电子货币都将得到全面保障。如果平均每日浮动金额不超过500万新元,支付机构持有的电子货币不会得到全面保障,支付机构需要向消费者做出适当的信息披露。降低门槛意味着受保障的支付机构的数量将会增加,但这些支付机构必须满足合规要求。小型支付机构不会得到保障,但受到的合规要求较少,不会因过度监管而阻碍其业务发展。
第六,《支付服务法案》对于支付体系中存在主要风险采取了防控措施,主要包括对客户资金损失的防控,对洗钱、恐怖主义融资风险的防控,对技术风险的防控和解决不同支付方案之间缺乏互操作性的问题。
香港对加密资产的监管
(一)监管机构
香港证监会(SFC,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负责监管香港证券和期货市场的运作,同时也是加密资产的主要监管机构。SFC的监管目标包括:维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性、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及秩序;提高公众对证券期货业的运作及功能的了解;向投资于或持有金融产品的公众提供保障;尽量减少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犯罪行为及失当行为;减低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系统风险;采取与证券期货业有关的适当步骤,以协助财政司司长维持香港在金融方面的稳定性。
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负责香港的金融政策及银行、货币管理,担当类似中央银行的角色。HKMA的主要职能包括:在联系汇率制度的架构内维持货币稳定;促进金融体系,包括银行体系的稳定与健全;协助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包括维持与发展香港的金融基建以及管理外汇基金。
除SFC和HKMA之外,香港保险业监管局(HKIA,Hong Kong Insurance Authority)等其他机构也会对加密资产进行协同监管。目前,这些监管机构通过“沙盒监管”的方式,在可控的环境中加密资产和区块链技术进行测试和监管。
(二)监管政策
在香港,加密资产主要被划分为证券型加密资产、功能型加密资产和虚拟商品(例如比特币)。针对不同类型的加密资产,香港监管机构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政策。SFC对证券型加密资产的解释是:代表股权(有权收取股息和有权在公司清盘时参与剩余资产的分配);代表债权证(发行人可于指定日期或赎回时向代币持有人偿还投资本金和向他们支付利息);可用于获取“集体投资计划”收益。
香港并没有专门针对加密资产及其相关业务进行立法,但是之前相关法律所做出的规定,例如反洗钱、反欺诈和反恐融资等,都是必须遵守的。此外,随着加密资产影响力的不断提升,监管机构陆续推出了一系列监管政策,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与加密资产相关的监管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1.《证券及期货条例》;2.《有关首次代币发行声明》(2017年9月发布);3.《致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的通函:有关比特币期货合约及与加密资产相关的投资产品》(2017年12月发布);4.《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2018年11月发布);5.《有关证券型代币发行的声明》(2019年3月发布);6.《适用于管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的标准条款及条件》(2019年10月发布);7.《有关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警告》和《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2019年11月发布)。
(三)相关牌照
SFC总共规定了12种受监管活动,即要从事以下12种相关的活动均需取得相应的牌照,并接受监管,才能在香港合法开展对应的金融活动。其中,与场外衍生工具有关的第11类和第12类牌照还尚未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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