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分析-政策法规 | 浅析新加坡金融综合法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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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1月,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布《有关香港加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管的立法建议公众咨询》(以下简称“香港咨询意见”),提出拟将将虚拟资产服务纳入牌照监管。这不由让我们想到今年7月,新加坡金融监管局也发布了其《金融综合法咨询意见》(以下简称“新加坡咨询意见”)。这两份咨询意见的目的均在于落实FATF的Recommendation 15中加强虚拟资产领域的反洗钱,将虚拟资产服务纳入牌照监管的要求。两份咨询意见的面世预示着国家对虚拟资产服务的全面监管时代正在有序进行。本文将结合FATF的指引,对新加坡的咨询意见进行简单梳理。
新加坡咨询意见出台的背景——基于FATF指引
新加坡咨询意见出台的背景源于FATF对反洗钱国际标准建议中关于加强虚拟资产服务领域加强反洗钱措施所进行的更新规定。由于新加坡是FATF成员,为落实该措施,该国当局便通过更新立法的方式将虚拟资产服务列入强制发牌范畴。
2019年6月,FATF更新了《反洗钱及反恐融资国际标准——FATF建议》,即本文所称的FATF指引中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反洗钱的Recommendation 15。根据Recommendation 15,FATF对于虚拟资产服务的反洗钱监管主要分两部分,一是对金融业(如银行)的监管,二是对存在较高洗钱风险的指定非金融业的监管。应当注意到,在FATF指引条款更新前,各法域实践中划定的指定非金融业范围通常包括房地产业、贵金属交易、公司设立和注册代理服务等,虚拟资产服务并未纳入其中。
新加坡咨询意见对虚拟资产服务纳入牌照监管的实践
FATF指引要求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取得监管机关发放的牌照或完成注册。FATF成员还可以选择要求设立于其他法域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为在本法域运营向监管机关申请牌照。而且发牌的监管机关必须是相应法域所对应的权威监管机关,不是自律管理组织。对于上述规定,FATF成员需要通过立法在本国或者地区内立法予以体现。即一家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必须取得设立地的牌照,若在设立地以外的法域运营,依运营地法律可能需要取得牌照。
新加坡2019年12月的关于支付服务法案的咨询意见中,已经建议将在新加坡运营的虚拟资产服务列入监管范围。今年的新加坡咨询意见,已经建议通过立法将设立于新加坡的虚拟资产服务列入牌照管理,由MAS作为发牌监管机关。
新加坡咨询意见纳入牌照监管的虚拟资产业务范围
新加坡作为FATF成员,为与FATF指引保持一致,将Digital Token(数字通证,本文译为虚拟资产)服务纳入牌照监管,纳入牌照监管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虚拟资产交易服务;
2.促成虚拟资产交易的服务;
3.引导或试图引导任何个人或主体进行虚拟资产交换或买卖的服务;
4.为提供转移或协助转移虚拟资产的服务而接收虚拟资产;
5.提供保护或管理虚拟资产以及虚拟资产相关的金融产品的服务;
6.为买卖虚拟资产提供咨询服务。
新加坡咨询意见虚拟资产服务牌照的发牌条件
根据新加坡咨询意见,其对虚拟资产服务商的发牌条件主要有以下几项:
1.在新加坡有固定营业地点;
2.至少有一人在固定营业地点办公,接收MAS的书面通知以解决任何反洗钱、反恐融资相关的质询以及来自任何用户或客户关于虚拟资产服务的投诉;
3.在固定营业地点保存所有关于由持牌人提供的虚拟资产服务相关的交易记录,并可能在适当时间内供监管机构查询;
4.符合由MAS通过纸面通知提出的财务要求;
5.任何董事、总裁及相应高管应当是适格个体。
2019年4月,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便完成了对我国的第四轮互评估工作,并向全球发布了《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报告认可了近年来我国在反洗钱工作方面取得的积极进展,认为我国具备建立良好反洗钱体系的基础。但我国内地对虚拟资产服务依然持谨慎态度,原因之一就是为了打击反洗钱。今年新加坡咨询意见与香港咨询意见出台必将对国内未来逐步放开虚拟资产服务以及相关的反洗钱与反恐主义融资立法提供借鉴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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