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分析-政策法规 | 案例评析:区块链免押租赁平台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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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7月3日,原告兰拓科技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约,开通支付宝企业账户。2018年10月8日,原告兰拓科技与北京蚂蚁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约,接入蚂蚁云金融公司提供的区块链系统,并线上开通“兰拓区块链免押租赁平台”的支付宝小程序,专营相机及周边器材的租赁业务。同年10月16日,原告兰拓科技与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法大大服务协议》,由法大大公司提供电子合同在线签署、电子证据托管等服务。2019年3月8日、同年3月9日、同年3月10日,被告谢科先后通过“兰拓区块链免押租赁平台”的支付宝小程序,向原告兰拓科技下达订单租借相机及周边设备,双方签订《兰拓科技网络服务合同》的电子合同,谢科预付租金及部分押金。兰拓科技向谢科预留的地址邮寄了其承租的设备。上述器材租期届满后,谢科拒绝归还设备,兰拓科技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1)被告谢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兰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押金57,475元;(2)被告谢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兰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起诉之日止的租金65,420元、违约金(以57,47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
评析
主要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条[1]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2]
本案中《兰拓科技网络服务合同》系兰拓科技与谢科真实意思表述,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谢科未按约定归还器材,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兰拓科技主张的押金金额按照合同约定即为设备的估值,兰拓科技请求谢科支付押金实质是要求谢科赔偿不能归还设备的损失,实际上包含终止案涉《兰拓科技网络服务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解除前的双方租赁关系系续租关系,谢科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租金。合同解除后,谢科本应归还设备,不能归还应按合同约定的设备估值向兰拓科技予以赔偿,并扣除谢科已支付的押金3,025元。兰拓科技主张自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届满开始,按合同约定主张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付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法院最终没有支持。
参考建议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生态的高度建设,新一代消费人群的崛起。随之而来的是一股共享经济、租赁经济的潮流。为了解决租赁经济带来的信用危机,人们便依托区块链技术,打造租赁生态价值链,将产业链上资金方、供应商、平台方、保险机构、售后方联系起来,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以手机租赁业务为例,租赁手机用户的信息数据将不由平台方垄断,而是产业链共享,合理评估信用,提供租赁服务,减少隐性风险,提高租赁效率。但是也有很多人在使用区块链租赁平台后不按照约定归还物品,此种情况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继续租用物品,出租人若未通过区块链租赁平台或其他方式提出异议,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在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之后,出租人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解除租赁合同之后,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支付租赁期间的租赁费用、租赁物押金以及押金的延迟支付违约金。
References
[1] 参见《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参见《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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